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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薇与李科、黄顺全民间借贷纠纷补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15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原告黄薇与被告李科、黄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4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4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二自然段“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科、黄顺全连带负担(此款已由黄薇垫交,李科、黄顺全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黄薇)”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李科、黄顺全连带负担(此款已由黄薇垫交,李科、黄顺全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黄薇)”。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