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薇与李科、黄顺全民间借贷纠纷补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15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原告黄薇与被告李科、黄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4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4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二自然段“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科、黄顺全连带负担(此款已由黄薇垫交,李科、黄顺全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黄薇)”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李科、黄顺全连带负担(此款已由黄薇垫交,李科、黄顺全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黄薇)”。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