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项宗长、倪中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项宗长,倪中梅,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853907990R。负责人:张正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该行职工。被告:项宗长,男,汉族,1971年04月1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倪中梅,女,1974年08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56828123R(1-1)法定代表人:倪迎春,男,汉族,1969年02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被告项宗长、倪中梅、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翠英审 判 员 姚 庆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明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