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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赵闪与四川通威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闪,四川通威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709号原告:赵闪,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被告:四川通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1号4楼1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经理。赵闪与四川通威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川通威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闪撤回对四川通威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由赵闪负担。审判员  盖渍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