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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何成军与张小燕、赵凤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军,张小燕,赵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534号原告:何成军,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系波,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燕,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赵凤珍,女,1982年2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何成军与被告张小燕、赵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凤珍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薛乾林书 记 员  傅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