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洪涛与林亮亮、曾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涛,林亮亮,曾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720号原告:朱洪涛,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林亮亮,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曾丽珍,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涛与被告林亮亮、曾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