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军与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军,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军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