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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娅利与陈海荣、赵秋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娅利,陈海荣,赵秋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78号原告吴娅利,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被告陈海荣,女,1939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桂华(陈海荣之女),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赵秋良,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娅利与被告陈海荣、赵秋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娅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娅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娅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凌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