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胖小、李素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胖小,李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68号申请人:姜胖小,男,194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代理人姜军彪,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系申请人姜胖小之子。被申请人:李素法,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李素法的冀A×××××小型轿车。申请人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20000元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素法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3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兴盛加油站前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与沿该路同向行驶姜胖小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胖小受伤,车辆受损。赵县交警大队认定,李素法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姜胖小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请求扣押事故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李素法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