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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桂林市七星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200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代派检察员何前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一绰号”蚊子”的男子(在逃)窜至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中国农业银行叠彩支行门前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只锁了电门锁的常光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90元)盗走并藏匿至桂林市七星区六师洲106号,次日12时许又将该车转移至被告人文某某位于六师洲100号的家中,后被害人唐某根据该车的车载GPS定位将车找回。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唐某修车费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赃物指认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平面图等);2、被害人唐某的报案及陈述;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文某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所盗窃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景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