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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灵沼乡柳树村十字西路南。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金芙蓉大酒店写字楼B507室。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周都墙体材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6321.11元及利息1581.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76元。本案执行费17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35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