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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白坤与北京优仕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坤,北京优仕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01号原告:白坤,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北京优仕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思梅,经理。原告白坤与被告北京优仕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白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坤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