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白坤与北京优仕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坤,北京优仕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01号原告:白坤,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北京优仕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思梅,经理。原告白坤与被告北京优仕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白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坤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