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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英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英雄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59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英雄,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浏阳市。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19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英雄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英雄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英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英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英雄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英雄撤回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子奕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