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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谈洪月与黑大照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洪月,黑大照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410号原告:谈洪月,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荣,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黑大照,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谈洪月诉被告黑大照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洪月与被告黑大照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黑大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洪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