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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亚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亚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52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亚军(曾用名韩哲),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6月1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亚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豫01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亚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亚军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亚军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亚军撤回上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存启审判员  高慧敏审判员  汪致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晨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