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晨与朱利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晨,朱利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初13013号原告:宋晨,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利棉,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宋晨与被告朱利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利棉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晨向本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朱利棉偿还宋晨借款本金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朱利棉承担。事实与理由:朱利棉于2015年6月份向宋晨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2300元。还款期限已到,宋晨多次找朱利棉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朱利棉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且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6月25日,宋晨通过银行转账向朱利棉转账1万元。事后,朱利棉通过短信向宋晨出具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朱利棉。通过双方往来短信记录可以证明上述借款的事实。后宋晨曾多次向朱利棉催要还款未果,故产生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宋晨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之借贷受法律保护。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宋晨对借款的给付作出了合理说明,且双方往来短信记录汇总朱利棉出具借条对借款作出确认,故宋晨与朱利棉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朱利棉在取得借款后,应积极按照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有明确约定,本案为不定期借贷。宋晨可以随时向朱利棉主张还款。现宋晨要求朱利棉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利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宋晨借款本金一万元。如被告朱利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朱利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