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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廖昌兴与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兴,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671号原告:廖昌兴,男,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大道。法定代表人:肖坤正(已死亡)。原告廖昌兴与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廖昌兴于2017年8月3日以“拟与被告及肖坤正的法定继承人磋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昌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兴撤诉。原告廖昌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