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立兰与肖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兰,肖红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555号原告:徐立兰,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肖红英,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徐立兰与被告肖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徐立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立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立兰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