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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立兰与肖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兰,肖红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555号原告:徐立兰,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肖红英,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徐立兰与被告肖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徐立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立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立兰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