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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夫惠与国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夫惠,国玉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91号原告:周夫惠,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国玉伟,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夫惠诉被告国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夫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夫惠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