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夫惠与国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夫惠,国玉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91号原告:周夫惠,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国玉伟,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夫惠诉被告国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夫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夫惠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