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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玉民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502号之一被执行人:安玉民,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被执行人安玉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4刑初42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财产线索。查封被执行人安玉民所有的汽车一辆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启明代理审判员  印卫平代理审判员  刘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平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