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传根与张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传根,张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377号原告:苏传根,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岳龙,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苏传根与被告张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苏传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传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梦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