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俊杰、黄雪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俊杰,黄雪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杰,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仪,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健,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辉,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俊杰因与被上诉人黄雪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俊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俊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俊杰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由上诉人吴俊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广绪付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