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虎与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虎,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周虎,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虎与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93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3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944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西安胜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虎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