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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秋梅彭超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超,邓秋梅,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602号原告:彭超,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邓秋梅,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号(办公楼)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6341C。法定代表人:李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农场湾**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956823。法定代表人:唐大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超、邓秋梅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超、邓秋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超、邓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已由彭超、邓秋梅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510.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10.50元。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庹骊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