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令全诉被告崔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全,崔瑞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47号原告:张令全,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崔瑞祥,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张令全与被告崔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令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银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