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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令全诉被告崔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全,崔瑞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47号原告:张令全,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崔瑞祥,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张令全与被告崔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令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银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