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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欧宁与娄彦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欧宁,娄彦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986号申请人韩欧宁,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高阳县。。被申请人娄彦君,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欧宁诉被申请人娄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欧宁在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欧宁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娄彦君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310元,由申请人韩欧宁先行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