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与刘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刘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615号原告: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湖南镇仙宅村。法定代表人陈梅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秀云,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与刘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赛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