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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继国与宋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国,宋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国,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宋道华,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道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继国9000元,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宋道华负担25元、周继国负担211元。经申请执行人周继国申请,2017年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宋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2页/共2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