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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朋飞与李金磊、李军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飞,李金磊,李军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97号原告:李朋飞,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叶县。被告:李金磊,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军龙,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诉被告李金磊、李军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朋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朋飞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金磊、李军龙的起诉。原告李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朋飞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喜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