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朋飞与李金磊、李军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飞,李金磊,李军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97号原告:李朋飞,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叶县。被告:李金磊,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军龙,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诉被告李金磊、李军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朋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朋飞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金磊、李军龙的起诉。原告李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朋飞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喜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