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俊虎与易远凤、曹福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虎,易远凤,曹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568号之一申请人张俊虎,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易远凤,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曹福堂,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张俊虎与易远凤、曹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法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中对被执行人易远凤、曹福堂及担保人刘春梅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远凤、曹福堂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208号6栋-1-1102号房屋(产籍号:03-0096-0018-011102)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刘春梅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402-6-303号房屋(产权证号:02××0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