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朗申请执行赵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朗,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杨朗。被执行人赵磊。杨朗申请执行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朗于2017年6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赵磊向申请执行人杨朗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1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赵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磊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杨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赵磊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朗借款5100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杨朗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申请执行人杨朗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执行人赵磊承担执行申请费750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