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吴婴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吴婴仔,吕福生,叶再旺,连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0364X。主要负责人:林丽清,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文谦,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婴仔,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吕福生,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叶再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连惠彬,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婴仔、吕福生、叶再旺、连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王志鹏法官助理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