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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运盐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郜志维诉被告卫丽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志维,卫丽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运盐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郜志维,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平,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丽丽,女。原告郜志维诉被告卫丽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郜志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50000元;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000元,交通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郜志维与被告卫丽丽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其朋友处有理财产品,若原告有富裕资金可投入理财,赚取费用,并告诉被告真实可靠。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被告转帐50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没有进行理财。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项,被告称暂时无钱,无法归还。原告郜志维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郜志维将资金50000元汇入被告卫丽丽帐户,由被告卫丽丽代为购买理财产品。同日,被告卫丽丽将资金汇入张芳帐户,发现被诈骗,随向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已立案受理。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郜志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退还原告郜志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沁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