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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李孝明,李滨,潍坊搏奥手球俱乐部,姜乐茫,姜兴华,刘莹,纪向英,刘孝忱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监2号原审原告: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北海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万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滨,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孝明,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潍坊市坊子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李滨,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审被告:潍坊搏奥手球俱乐部。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路西首。负责人:刘孝忱,该俱乐部主任。原审被告:姜乐茫,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姜兴华,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潍坊市坊子新区。原审被告:刘莹,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潍坊市坊子新区。原审被告:纪向英,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审被告:刘孝忱,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潍坊市坊子新区。原审原告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李孝明、李滨、潍坊搏奥手球俱乐部、姜乐茫、姜兴华、刘莹、纪向英、刘孝忱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安商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栾玉成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嫦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