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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陈红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陈红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336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住永康市江南华丰西路100号E单元402室。负责人:应武康。委托代理人:应益晨,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陈红景,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陈红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