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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海城、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城,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城,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巴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6742868-6。法定代表人陈支军,男,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城与被执行人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未履行长劳人仲字【2015】3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关闭后,所在乡镇鸭子口有关闭奖补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长阳巴山煤炭有限公司关闭奖补资金12936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