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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38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蒙志彦与宁夏太合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志彦,宁夏太合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8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蒙志彦,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被执行人:宁夏太合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13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010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40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由于账户系承兑业务保证金账户故无法划拨,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13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