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学锋、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有聪,沈学锋,龚玉道,李旭君,龚玉奎,沈建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9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有聪,绰号“隆拐”、“聪仔”,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沈学锋,绰号“犁市锋”、“阿锋”,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游北灵、叶华丽,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玉道,绰号“道古”,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旭君,绰号“猴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8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乐宇,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玉奎,绰号“包子”,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沈建峰,绰号“峰猪”、“峰仔”,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忠明,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学锋、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伍有聪、龚玉道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学锋、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伍有聪及辩护人游北灵、叶华丽、李忠明、谢乐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沈学锋、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共同在韶关市武江区某酒吧内喝酒。期间,沈学锋带头与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等人在吧台内脱去上衣裸露上半身,后沈学锋等人因不听从酒吧保安劝阻与保安发生冲突并被赶出酒吧。走出酒吧后,沈学锋示意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等人不要离开,等拿好工具再返回酒吧打砸进行报复。随后,伍有聪回家取来一把猎枪,沈建峰取来木棍、铁制假枪等工具。期间,某酒吧外陆续聚集了几十人,沈学锋示意大家拿好工具上去砸场。次日凌晨1时47分许,被告人伍有聪手持枪支,沈建峰手持铁制假枪,龚玉道、李旭君、龚玉奎以及欧某2、马某、冯某2(均另案处理)等几十人手持长刀、铁棍等工具欲硬闯某酒吧,酒吧保安则提前锁上大门应对。龚玉道、李旭君等人持械对酒吧的大门进行敲打,未将大门打碎,随后,伍有聪手持枪支朝某酒吧的钢化玻璃大门连开两枪,将钢化玻璃门击碎。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等人见状手持器械冲进酒吧,对酒吧内的液晶显示屏、打碟机、散台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之后各自离开。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3084元。事发后,被告人伍有聪将打砸中使用的枪支藏到龚玉道家中。龚玉道发现该枪支后将枪支包裹好填埋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收费站附近的土坑。2016年8月12日、8月19日、12月12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被告人李旭君、伍有聪、龚玉奎。2016年8月23日、8月28日、8月29日,被告人龚玉道、沈学锋、沈建峰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8月23日,龚玉道带侦查人员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收费站土坑内起获伍有聪使用的枪支。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有聪持有并使用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完成发射,具备枪支性能,为制式唧筒式单管猎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学锋、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伍有聪、龚玉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伍有聪、龚玉道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玉道、沈建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有聪、李旭君、龚玉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沈学锋、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沈学锋的辩护人提出:某酒吧保安持刀棍制止沈学锋等人脱衣的过激行为,于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沈学锋已向酒吧法人许某1赔偿了5.9万元;沈学锋应构成自首情节;沈学锋系初犯、偶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沈建峰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某酒吧保安持刀威胁的行为存在过错;沈建峰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沈建峰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沈学锋、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等人在韶关市武江区某酒吧内喝酒。期间,沈学锋带头与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等人在吧台内脱去上衣裸露上半身,酒吧保安上前劝阻,沈学锋等人不予理睬,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酒吧保安持械将沈学锋等人赶出酒吧。走出酒吧后,沈学锋示意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等人不要离开,并打电话纠集其他涉案人员过来准备对酒吧进行打砸报复。随后,伍有聪回家取来一把猎枪,沈建峰取来木棍、铁制假枪等打砸工具。期间,某酒吧外陆续聚集了几十人,沈学锋示意大家拿好工具上去砸场。次日凌晨1时47分许,被告人伍有聪手持枪支,沈建峰手持铁制假枪,龚玉道、李旭君、龚玉奎以及欧某2、马某、冯某2等几十人手持长刀、铁棍等工具欲硬闯某酒吧。因酒吧保安将玻璃大门锁上应对,龚玉道、李旭君等人持械对酒吧的大门进行敲打,未将大门打碎,随后,伍有聪持枪朝某酒吧的钢化玻璃大门连开两枪,将钢化玻璃门击碎。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等人见状手持器械冲进酒吧,对酒吧内的液晶显示屏及打碟机(因毁坏程度不明确,未予鉴定)、散台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之后各自离开。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玻璃门及桌子价值共计3084元。事发后,被告人伍有聪将打砸中使用的枪支藏到龚玉道家中。随后,龚玉道将该枪支包裹好填埋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收费站附近的土坑。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龚玉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侦查人员起获上述枪支。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完成发射,具备枪支性能,为制式唧筒式单管猎枪。另查明,2016年8月12日、8月19日、12月12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被告人李旭君、伍有聪、龚玉奎。2016年8月28日、8月29日,被告人沈学锋、沈建峰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理情况及立案时间。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2日、8月19日、12月12日,被告人李旭君、伍有聪、龚玉奎分别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23日、8月28日、8月29日,被告人龚玉道、沈学锋、沈建峰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沈学锋、伍有聪、龚玉道、沈建峰、李旭君、龚玉奎的年龄及其他身份情况。4、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沈建峰持有的黑色枪型物体(水管、铁块焊接而成);扣押了龚玉道持有的枪型物品。5、户口注销证明证实,伍某于2005年7月18日因病死亡。6、手机通话详单证实,涉案被告人的通话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邹某(酒吧保安经理)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8日某酒吧被人用铁棍、木棒和砍刀打砸的事实经过。邹某辨认出参与打砸某酒吧的被告人沈学锋、李旭君、龚玉道,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李旭君、龚玉道及绰号叫“扬帆”的男子。2、证人刘某1(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某酒吧被二三十人打砸的事实,当时打砸酒吧的人员中有几个人是BOSS9卡座的客人,其中有人带了枪并且开了枪,打砸的原因是酒吧保安将他们赶出了酒吧,他们回来报复。酒吧大门的两扇玻璃门被打碎,大门两侧的玻璃被打碎,酒吧里面的DJ台打坏了一台打碟机。刘某1辨认出参与打砸某酒吧的被告人李旭君、龚玉道,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李旭君、龚玉道。3、证人欧某1(酒吧员工)的证言证实,BOSS9卡座是“阿某”打电话给我订的,7月28日凌晨,“阿某”那张台的人全部都脱了上衣在喝酒,酒吧保安劝阻“阿某”他们穿上衣服,之后“阿某”他们离开了酒吧。凌晨1时许,“阿某”回到酒吧闹事,把酒吧的门、桌子、酒杯等物品砸烂。4、证人管某1(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7日晚上,沈学锋等人在酒吧BOSS9卡座喝酒,期间,沈学锋等五、六人脱光了上衣站起来玩,酒吧保安上前沟通。凌晨0时许,沈学锋等人离开酒吧,邹某经理叫我们准备好工具,防止沈学锋他们回来报复。凌晨1时许,沈学锋他们纠集了三、四十人返回酒吧进行打砸。管某1辨认出被告人沈学锋、李旭君,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在BOSS9卡座消费的沈学锋等人。5、证人冯某1(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8日凌晨,B9卡座的客人在场内不穿上衣,酒吧保安劝阻也不理睬,之后我们拿了水管等工具指着B9卡座的客人要求他们把衣服穿上。随后,B9卡座的客人离开了酒吧。过了几十分钟,外面聚集了三四十人冲向酒吧,还有人用枪将酒吧玻璃大门打碎,那些人冲进酒吧大厅砸东西,几十秒后离开了酒吧。冯某1辨认出打砸某酒吧的被告人龚玉道。6、证人赵某(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8日凌晨一群男子几十人用砍刀、铁棍、木棍敲打酒吧玻璃大门,一个穿红色衣服,戴黑色帽子的男子拿着一把枪,连续开了两枪将玻璃大门打碎,某大堂的几张桌子被砸坏,部分啤酒瓶子和酒桌上的台灯也被砸烂,打碟机也被砸烂。7、证人吴某(酒吧股东)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7日晚上,B9卡座消费的客人因脱了上衣在酒吧喝酒且不听从劝阻被驱逐出了酒吧。凌晨1时许,酒吧外面聚集了一大群年轻男子,持枪、刀棍打砸酒吧。酒吧监控显示有七到八名年轻男子冲进了酒吧大厅里面,这几名男子冲进酒吧以后就打砸酒吧里面的桌椅,以及桌面的酒瓶和台灯,还有人对着酒吧DJ台的机器打了一通,酒吧的两扇钢化玻璃大门,大厅内的桌子和台灯以及酒吧DJ台里面的打碟机被损坏。吴某辨认出被告人沈学锋。8、证人许某1(酒吧法人)的证言证实,某酒吧被一群年轻男子持水管、木棍、刀具打砸的事实,还有人拿枪将酒吧的玻璃大门打碎。酒吧被毁坏的物品有:液晶显示屏、打碟机、玻璃大门等。9、证人刘某2(酒吧保安队长)的证言证实,沈学锋等2016年7月28日一群年轻男子持砍刀、铁棍、散弹枪打砸某酒吧的事实。刘某2辨认出被告人沈学锋。10、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8日凌晨某酒吧被一群年轻男子打砸的事实。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与朋友“东仔”去喝酒时,看到一群男子聚集在某酒吧下坡路口。其中李旭君、龚玉道也在那人群之中。胡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旭君、龚玉道。12、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8日凌晨,伍有聪、李旭君、龚玉道、冯某3、龚玉奎、欧某2等人用枪、铁水管、长刀等物打砸某酒吧的事实。邓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旭君、龚玉道、冯某3、伍有聪、龚玉奎、欧某2并在视频截图中指认了龚玉道、冯某2、龚玉奎、伍有聪、李旭君、欧某2。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伍有聪持有的枪是伍某(已故,伍有聪的叔叔)留下来的。(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伍有聪的供述:2016年7月27日晚上,我和沈学锋、龚玉道、李旭君、沈建峰等十多人在某酒吧喝酒,期间,沈学锋等几个人脱了衣服,酒吧保安过来叫我们穿上衣服,大家没有理会,进而引发了冲突。当时有几个酒吧保安拿着砍刀过来,我们就离开了酒吧。沈学锋说要回去报复酒吧的保安,还打电话叫了些人来,并叫人拿了工具过来。沈学锋知道我有枪,就安排了一名男子开面包车载我回家拿枪。28日凌晨,我们人到齐后,有人丢了一个装着水管、木棍的蛇皮袋在地上,沈学锋叫人拿工具,之后叫我们往某酒吧冲。当时,沈学锋看见我拿了枪,就给了我一顶棒球帽戴着,怕被人认出来。我们一群人来到酒吧门口后,看到酒吧的工作人员用铁水管顶住大门,我们这边有几个人用水管敲打玻璃门,但是打不开,我就用猎枪对着玻璃门开了两枪,玻璃门碎后,我和李旭君等几个人冲进酒吧,打烂了一些东西。之后我和沈学锋、沈建峰等五人坐沈学锋的车回到龙归,我将枪用蛇皮袋装着放在了龚玉道家的档口里。我使用的猎枪是我去世的叔叔伍某留下来的。被告人伍有聪辨认出参与打砸某酒吧的被告人沈学锋、李旭君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李旭君,同时指认了打砸时其使用的枪支。2、被告人沈学锋的供述:2016年7月27日晚,我与龚玉道、李旭君、沈建峰等人在某酒吧喝酒,后来我感觉太热就脱去了上衣继续喝酒,龚玉道、沈建峰他们也跟着脱了上衣。酒吧保安过来叫我们穿上衣服,之后与我们发生争执,有几个保安拿着刀具对着我们,然后我们就从酒吧的后门离开。我走出酒吧后坐在路边的花基上,龚玉道叫我先不要走,之后我看到路口聚集了三、四十人,然后人群就开始冲向酒吧。我走在道路中间跟着人群后面过去,走到酒吧旁边的沐足城对出道路中间时,我听到“砰”的一声,还有玻璃碎落的声音,接着我看到一群人冲向我这边,我就跑到马路对面去看情况。过了一段时间,我也没见到龚玉道他们出来,我就打了一辆摩托车回犁市。被告人沈学锋辨认出参与打砸某酒吧的被告人龚玉道、伍有聪、沈建峰、李旭君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龚玉道、伍有聪、沈建峰、李旭君。3、被告人龚玉道的供述:2016年7月27日晚上,我与沈学锋、李旭君、伍有聪、沈建峰等人在某酒吧喝酒。期间,沈学锋带头脱了上衣,其他人也跟着脱了衣服,沈学锋要我也脱上衣玩,酒吧保安过来叫我们穿上衣服,沈学锋不理会,之后酒吧保安把沈学锋他们围了起来,有些保安手里还拿了刀,然后我们就走出了酒吧。沈学锋很生气,叫沈建峰、伍有聪去拿东西,并叫我们到路口去等。沈学锋坐在路边打电话,我在旁边隐约听到他对着电话说:“有事,过来。”一个小时后,路口聚集了三四十人,沈学锋从一辆车上扔下一个蛇皮袋,对我们说:“大家拿武器,冲上去。”我当时拿了一把自制水管刀,然后我们一群人就往酒吧冲了上去。因为酒吧的玻璃门已经关了起来,于是大家就用武器敲打玻璃门,之后伍有聪持一把类似“雷鸣灯”的猎枪将玻璃门打碎,我们就冲进了酒吧砸了一些东西,之后我们就离开了酒吧。我回到龙归家里一楼的商店里,发现有一把类似“雷鸣灯”的猎枪在商店里,我猜测应该是伍有聪用过的那把枪,于是我就将枪包好,驾驶摩托车,带上铁锹去到龙归镇往白土镇的一条小路上,挖了个坑将枪埋在坑里。参与打砸酒吧的人中我认识的有沈学锋、沈建峰、李旭君、伍有聪、“镜古”、“鸡肝”、“包子”。刀具是沈学锋提供的,伍有聪的枪是他自己拿来的。被告人龚玉道辨认出参与打砸某酒吧的被告人李旭君、沈建峰、伍有聪、沈学锋、龚玉奎及欧某2、冯某2,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李旭君、欧某2、龚玉奎、沈建峰、伍有聪,对其带领公安民警起获的枪支作了指认。4、被告人李旭君的供述:案发当时,我和龚玉道、沈学锋、马某等十多个年轻人在某酒吧喝酒。期间,沈学锋等人脱了上衣并因此和酒吧保安吵了起来,那些保安拿刀围住我们,然后我们就一起走出了酒吧。我看见沈学锋打电话叫人过来,具体什么我没听清,之后在工业西路路口,我看到有十多辆车,三十至五十人聚集在一起,沈建峰从一辆皮卡车上扔了些铁棍、刀具下来,工具是沈学锋打电话叫人拿过来的,我当时拿了一根铁棍和大家一起朝酒吧冲过去。我和龚玉道先敲打酒吧的玻璃门,伍有聪朝玻璃门开了两枪将门打碎,然后我们就冲进了酒吧大厅进行打砸,之后我们跑出酒吧,我坐上一辆小轿车离开了。被告人李旭君辨认出参与打砸某酒吧的被告人沈建峰、伍有聪、沈学锋、龚玉道、龚玉奎及欧某2、冯某2、马某,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欧某2、龚玉奎、冯某2、沈建峰、龚玉道、伍有聪、马某。5、被告人龚玉奎的供述:案发当晚,我与“阿城”等人在某酒吧喝酒,旁边卡座上沈学锋、龚玉道、李旭君等十几个人在喝酒。凌晨0时许,酒吧保安拿着刀和铁管在和沈学锋他们说什么,之后,我们两桌二十几个人先后出了酒吧走到工业西路路边聚集,大概半小时后,又来了十几个人,我看见地上有一堆铁管、刀等工具,李旭君等人拿了工具准备去报复酒吧保安,我拿了一把长刀跟着一起走。我们走到酒吧门口时,酒吧的玻璃大门关着,我们这边有几个人在打砸玻璃门,之后伍有聪用枪把门打碎,有几个人冲进了酒吧里面,我站在酒吧门口的台阶上,几分钟后,冲进酒吧的人出来的,之后我们就离开了。被告人龚玉奎辨认出参与打砸酒吧的被告人龚玉道、李旭君、沈学锋、伍有聪,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被告人伍有聪、龚玉道、李旭君。6、被告人沈建峰的供述:2016年7月27日晚上,我和沈学锋、龚玉道等十几个年轻人在某酒吧喝酒,我和沈学锋、龚玉道等人还脱了衣服。后来酒吧保安叫我们穿起衣服,我们没有理会,之后保安拿着刀把我们围起来,后来我们就开始离开酒吧。之后我看到一群人手里拿着木棒、水管、刀具聚集在沈学锋的车附近。之后,我看到沈学锋手里拿了一根木棒在人群中,我也拿了一把自制的枪,一起冲向某酒吧。到了酒吧门口,龚玉道等人敲打酒吧的玻璃门,之后有人开枪将酒吧的玻璃门打碎,我和龚玉道等人就冲进了酒吧,砸了一些东西后跑出了酒吧。被告人沈建峰辨认出参与打砸某酒吧的被告人龚玉道、沈学锋、李旭君并在视频截图上指认了龚玉道、李旭君。(四)鉴定意见1、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痕)字[2016]26号、30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枪型物品(伍有聪持有并使用)是以火药为动力完成发射,具备枪支性能,为制式唧筒式单管猎枪,属枪支;沈建峰持有的枪形物品不具备枪支性能,不是枪支。2、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韶武价认定[2016]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坏6P-LED液晶显示屏及先锋2000打碟机没有明确毁坏程度,不予认定价格;损坏钢化玻璃门修复费1500元/两扇;损坏散台桌子4张,296元/张,合计1184元;损坏桌子1张,400元。五、勘验笔录、视频资料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位于武江区某酒吧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提取了8颗铁制球体铁珠、1块残缺墙体,A9号吧台东南角边缘见有一缺口、桌面有裂痕;A8号吧台桌面上见有两道划痕;A1号吧台桌面东侧边缘有一缺口。2、某酒吧监控视频光碟证实,某酒吧被打砸时的情况。各项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沈学锋等人在酒吧内脱掉上衣裸露上半身,且不听从酒吧工作人员劝阻,致使酒吧保安采取持刀棍将被告人沈学锋等人驱逐出酒吧的过激行为,属事出有因,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沈学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有向酒吧一方进行赔偿的事实;沈学锋在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其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沈建峰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宜认定为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有聪、沈学锋、龚玉道、李旭君、龚玉奎、沈建峰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伍有聪、龚玉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伍有聪、龚玉道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玉道、沈建峰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有聪、李旭君、龚玉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学锋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有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二、被告人沈学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三、被告人龚玉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四、被告人李旭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五、被告人龚玉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六、被告人沈建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七、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及枪型物品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建祥人民陪审员 郭莹斌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