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海云与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永兴过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云,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永兴过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515号之一申请人吴海云,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执行人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帮虎,副董事长。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永兴过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社勋,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吴海云诉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永兴过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义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义劳人仲案字(2017)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永兴过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海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各项共计91964.62、义煤集团永兴过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款192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3243.62元、义煤集团永兴过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