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巧霞、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霞,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巧霞,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段路西市公路局南邻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6482560-0。法定代表人,王秀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有土地两处:土地证号:菏国用(2004)第13027号、菏国用(2004)第13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菏泽中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有土地两处:土地证号:菏国用(2004)第13027号、菏国用(2004)第130**号。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