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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欣宇、叶泽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宇,叶泽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刘欣宇,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斌,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泽场,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刘欣宇与被执行人叶泽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欣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泽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07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高廷禄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