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结炫与黄结勇、黄振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结炫,黄结勇,黄振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5881号原告:肖结炫,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鸣镝,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结勇,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黄振桥,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肖结炫诉被告黄结勇、黄振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结炫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结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黄振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结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肖结炫与被告黄结勇、黄振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2.被告黄结勇向原告肖结炫返还借款本金17046.25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7046.2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3月19日起按2%/月计至被告黄结勇全额清还款项之日止,现为便于计算案件受理费,暂计至2017年4月19日,为340元);3.被告黄振桥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肖结炫与被告黄结勇、黄振桥曾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及《每月还款明细》,合同约定被告黄结勇向原告肖结炫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被告黄振桥自愿为被告黄结勇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各方同时签订《每月还款明细》,明确约定每期还款的数额及剩余的本金。合同还就违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范围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肖结炫按约向被告黄结勇交付借款20000元。截至原告肖结炫起诉之日,被告黄结勇仅偿还了5期款项,经原告肖结炫多番催促后,被告黄结勇、黄振桥仍未能按合同及《每月还款明细》的约定偿还款项。合同第4.1条明确约定,被告黄振桥应对被告黄结勇拖欠原告肖结炫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第3.3约定借款人每逾期一天应按实际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告肖结炫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2%/月计算。因被告黄结勇、黄振桥已拖欠多期利息未付,故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黄结勇、黄振桥拖延付息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表明被告黄结勇、黄振桥已无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肖结炫可依法解除合同及相关附件。综上,为维护原告肖结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原告肖结炫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保证合同、每月还款明细;2.收据及转账凭证。被告黄结勇、黄振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肖结炫与黄结勇、黄振桥通过私人中介介绍认识。黄结勇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肖结炫借款,肖结炫审核黄结勇、黄振桥的身份资料及财产情况后,同意借款20000元给黄结勇,并由黄振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0月19日,肖结炫(甲方、出借人)与黄结勇(乙方、借款人)、黄振桥(丙方、连带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作资金周转,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借款期限为从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借款期限的起始日以甲方实际交付借款的时间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出具书面的收款收据给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采用在借款期内分期按月清还本息的方式清还,具体每月应还利息及本金详见本合同附件的每月还款明细;还款按月支付,若乙方任一期未按约支付,则甲方可要求乙方一次性清还所剩借款本金及欠息;若乙方逾期偿还本息,则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实际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方保证的范围为:乙方应支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调查费、诉讼保全费),保证担保的期限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二年,若借款期限展期的,以展期后的最终履行期限作为借款届满之日;及其他内容等。肖结炫、黄结勇、黄振桥在甲方、乙方、丙方处签名捺印确认。同时三方并签名捺印确认约定每月还款明细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233.5元。同日,肖结炫通过招商银行以转账方式至黄结勇工商银行账户17667元;另通过以现金方式将2333元支付给黄结勇;上述肖结炫支付给黄结勇共20000元。随后,黄结勇出具收据一份载明:肖结炫先生与本人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现本人收到肖结炫先生交付的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正(其中现金人民币2333元,银行转账17667元)。此据!黄结勇在收据收款人处签名捺印确认。黄结勇借款后,按约定还款5期,自2017年3月20日逾期还款,按约定尚欠本金17046.25元及违约金。之后黄结勇并无还款。后经肖结炫多次追讨未果,为此,肖结炫诉至法院,致酿成纠纷。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肖结炫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7)粤2071民初5881号民事裁定,对黄结勇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0号黄金广场二座623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1006105)价值相当于17386元的产权份额采取了查封措施。本院认为:黄结勇向肖结炫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黄结勇在借款保证合同、收据签名捺印及转账凭证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肖结炫请求解除与黄结勇、黄振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按月支付,若黄结勇任一期未按约支付,则肖结炫可要求黄结勇一次性清还所剩借款本金及欠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黄结勇拖欠肖结炫借款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肖结炫要求黄结勇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当事人已书面约定逾期偿还本息,则每逾期一天应按实际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由于该标准过高,肖结炫调整为按月利率2%并从其主张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肖结炫主张黄振桥对黄结勇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黄振桥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且黄振桥保证担保尚在保证期间,根据前述借款保证合同,黄振桥在黄结勇未清偿借款时,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振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黄结勇追偿。肖结炫要求黄结勇、黄振桥清偿借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结勇、黄振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肖结炫与被告黄结勇、黄振桥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二、被告黄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结炫清偿借款17046.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黄振桥对被告黄结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振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结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诉讼保全费194元,合计428元(原告肖结炫已预交428元),由被告黄结勇、黄振桥负担42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肖结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宝兴谭银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