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宁峰与于雁婷、张秀鹏、张俊江、逄金花、于洪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峰,于雁婷,张秀鹏,张俊江,逄金花,于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438号申请人:宁峰,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于雁婷,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张秀鹏,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张俊江,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逄金花,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于洪宝,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宁峰与被申请人于雁婷、张秀鹏、张俊江、逄金花、于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申请人于雁婷、张秀鹏、张俊江、逄金花、于洪宝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38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