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有旺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洁净伟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有旺,大同市洁净伟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冯有旺,男,汉族,1960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大同市洁净伟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崔少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有旺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洁净伟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