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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玉霞、陈伟与李德星、祁秀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刘玉霞,李德星,祁秀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2民初325号原告:陈伟,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个体户,住奎屯市乌尔迈克小区。原告:刘玉霞,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个体户,住奎屯市乌尔迈克小区。被告:李德星,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一连土地承包户,住该连。被告:祁秀英,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一连土地承包户,住该连。原告陈伟、刘玉霞与被告李德星、祁秀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伟、刘玉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刘玉霞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庞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云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