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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云陆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陆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刑初95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云陆逊,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陆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树岗、代理检察员李梦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陆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云陆逊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停驶的王某某驾驶车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右侧停驶的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土默特左旗大队以公交认字【2017】第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云陆逊过错严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7】1098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云陆逊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49.41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值。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云陆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云陆逊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16时45分,被告人云陆逊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道路前方同向行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又与道路右侧停放的蒙KV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公交认字【2017】第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云陆逊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过错严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7】1098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鉴定:云陆逊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9.41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云陆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云陆逊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车体痕迹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云陆逊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云陆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陆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云陆逊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云陆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