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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霞与居国云、曹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霞,居国云,曹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826号申请执行人:朱霞,女,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仝晓虎,江苏郑仝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居国云,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曹菲,女,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朱霞与被执行人居国云、曹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朱霞申请,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6)苏0281民初158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居国云、曹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朱霞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居国云、曹菲于2017年7月1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霞30000元(已履行);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居国云、曹菲从2017年8月1日开始,每月不低于3000元但每年不低于100000元的金额归还申请执行人朱霞,直至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朱霞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霞以已与被执行人居国云、曹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永刚审 判 员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