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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昌文与刘景友赡养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文,刘景友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3370号原告���刘昌文,男,193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周卫东、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景友,男,195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昌文与被告刘景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昌文的委托代理人周卫东、被告刘景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昌文诉称:被告系原告儿子,原告今年已80多岁了,身患多发性脑梗死、高血压(三级)等多种疾病,目前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也无经济来源,急需作为子女的被告赡养,然而,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多年来,原告一直靠干女儿照顾自己的生活,被告还到干女儿家中骂原告,特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并先行支付医疗费每月600元。被告刘景友辩称:被告从未遗弃过老人,原告起诉状中的部分叙述不属实,原告有五个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被告愿意出赡养费,但赡养义务应该五子女共同承担,不能由我独自承担,被告认为每月负担171.45元较为合适,理由是2017年太和县人均消费支出为10287元,至于老人的医药费,应该待结算后由五子女平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昌文与妻子陈氏育有五个子女,长子刘景友,次子刘景献,三子刘杰,四女刘香芝,五女刘香荣。原告妻子陈氏于1991年去世,现原告由他���照顾其日常生活。原告刘昌文于2017年6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并先行支付医疗费每月6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额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鉴于原告有五个子女,考虑到被告现行负担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景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刘昌文赡养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明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