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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金明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明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913号罪犯李金明,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刑执字第19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提出对罪犯李金明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监狱认为,罪犯李金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李金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河西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3次。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河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刘美茹审判员  赵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东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