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单湖与闫传杰、杨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湖,闫传杰,杨双龙,谢贵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242号原告:单湖,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闫传杰,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杨双龙,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谢贵占,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湖诉被告闫传杰、杨双龙、谢贵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传杰、杨双龙、谢贵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 娅人民陪审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亚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