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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单湖与闫传杰、杨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湖,闫传杰,杨双龙,谢贵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242号原告:单湖,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闫传杰,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杨双龙,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谢贵占,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湖诉被告闫传杰、杨双龙、谢贵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传杰、杨双龙、谢贵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 娅人民陪审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亚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