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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忠英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30号赵忠英、吕纪兵:你们因赵忠英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刑二终字第00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申37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本案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被害人骨折系赵忠英所为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赵忠英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意见如下:关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案发当日下午你夫妇与同村村民贾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在厮打过程中赵忠英将贾某摁压在地并致其受伤,当晚贾某和吕某均向村干部反映了打架一事,次日上午贾某到派出所报案,虽当时未明确提到自己胸部受伤,但案发第三日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在进行活体检验时发现其“右胸部触痛明显”,随即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两次CT检查均发现其胸部多处肋骨骨折,邓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据此作出被害人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本案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规范,所作的鉴定意见明确,形式要件完备,公安机关依法告知了该鉴定意见并记录了赵忠英拒绝签字的情况,一审期间你方申请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不足以影响该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决定不同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做法并无不当。故你们所提“本案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的定罪量刑。被害人在与赵忠英互殴之后发生肋骨骨折的事实,有被害人直接指证系赵忠英将其摁倒在地并跪压胸口所致,其陈述与本案的伤情鉴定意见相吻合,而赵忠英在到案后亦供认自己将被害人摁压在地进行殴打,该事实并能得到相关证人证言的部分印证。赵忠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始终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原判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你们所提“认定被害人骨折系赵忠英所为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赵忠英无罪”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